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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合併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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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一張刑事裁定主文如下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著作權法,編號1有期徒刑六個月,編號2有期徒刑五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一日. 問題來了... 1.編號1的刑案已經繳完六個月的罰金(一天2000新台幣)共368000元 2.兩案合併為十個月有期徒刑(一天900新台幣),共27萬元 3.這張裁定是不是表示可以領回368000-270000=82000的錢呢?(收據還在) 4.那現在應該要怎做?等待執行嗎? 麻煩各位大大了 更新: 您好,阿里巴巴大大,那我現在應該怎麼做呢? 是不是先等這張裁定的執行下來在處理,還是現在就可以申請異議 另外,這兩件都是97年度才判定的
最佳解答:
您所犯前二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及有期徒刑五月,依修正前刑法第 41 條第 2項之規定,更刑裁定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亦得易科罰金;A 所犯後2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依修正後刑法第 41 條第 2項之規定,裁定定應執行之刑逾10月,係不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 3條之 1第 3項之規定:「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本件更刑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應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法院辦理96年減刑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4 點之規定,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但本件依規定如您犯罪時係95年7月1日以後係不得易科罰之裁定,但如法官更刑裁定准予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但您前刑事執行完畢以2000元折算1日,且已繳易科罰金368000元,始得執行檢察官即應發還溢收罰金82000元,否則已構成公法不當得利,您先具狀聲請發還俟檢察官答覆,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 2條第 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 103號解釋、最高法院 51 年台非字第 76 號判例參照),又於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 1施行日(即 95 年 7月 1日)後,刑法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就其所定數額提高 30 倍,亦為「新臺幣900元」,是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 1施行後,罰金刑貨幣單位雖有「銀元」、「新臺幣」之更異,惟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則無二致,就罰金法定刑提高之「刑罰權規範內容」即有利與不利變更,自依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惟應適用具特別法及準據法(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 1第 1項具有準據法性質)之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 1規定,如被駁回即應向法院提起刑事執行聲明異議,請求法官裁定命執行檢察官返還82000元。否則即應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 2008-07-17 11:16:14 補充: 民國 94 年 2月 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之刑法,已於 95 年 7月 1日施行(95年 7月 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稱舊刑法),刑法第 2條第 1項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第 2條第 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適用…。 2008-07-17 11:17:03 補充: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民國 95 年 6 月 14 日 修正】 第 3-1 條 (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 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 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 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 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2008-07-17 11:17:31 補充: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 修正】 第 41 條 (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 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2008-07-17 11:41:36 補充: 您好,阿里巴巴大大,那我現在應該怎麼做呢? 答:您應等該更刑裁定確定,並移送地檢署執行,否則檢察官會提抗告會被上級法院撤銷該違法裁定,應俟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就可以言詞或具狀聲請退還前檢察署溢收易科罰金,因為您已前案執行已繳完該更刑之罰金。 是不是先等這張裁定的執行下來在處理,還是現在就可以申請異議 答:不,俟裁定確定,由法院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才可聲請… 另外,這兩件都是97年度才判定的 答:本一審裁定係違法,執行檢察官應可能提起抗告,如確定亦可能非常上訴,但您不用怕… 2008-07-18 22:37:48 補充: 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再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其他解答:7C4CB18E23D7C5B7
- Mar 27 Sun 2016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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