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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5條『散佈猥褻的圖畫』相關資訊~急!!20點
發問:
我在102年7~8月收到刑警的通知 說我在公開的論壇上散佈猥褻圖片 作筆錄...等等 可是我未滿18歲~目前17歲 不知道滿18歲是不是記錄會消掉? 還是等結案3年以後才會消除? 請求專業法律知識學者回答
最佳解答:
1.首先,關於您所觸犯的實體法及程序法進行解說: (1)實體法部分: 您所被訴者(也就是刑警所通知您的內容、做筆錄)仍是刑法第235條第1項所稱:「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只是按照您的情況,依照刑法第18條第2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故在可見的將來,您會面臨到這兩項條文對於您人生的影響。 (2)程序法部分: 再來,就是關於進入法院審判的階段,「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對於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中華民國立法院特別制定了「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 有別於刑事訴訟法,少事法對於院檢就案件的處理彈性比較大。 例如,以您的例子來看,依照少事法第67條第1項:「檢察官依偵查之結果,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有關規定,認以不起訴處分而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依第六十八條規定由少年法院管轄之案件,應向少年法院起訴。」 所以,以您所觸犯的條文刑度最重為二年,符合少事法第67條第1項所稱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或考量您: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純粹暑假無聊。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壓力太大。 三、犯罪之手段:只是單純貼圖分享。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還是學生。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平時是個乖巧懂事的孩子。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畢竟未滿十八歲。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本件並無實質之被害人。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您無關。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感覺真的沒有。 十、犯罪後之態度:在檢察官面前請真心懺悔。 以上諸點,檢察官或許就真的不起訴,全案終結了。 但是,就這樣結束了嗎? 2.您所說的紀錄,是指一般民眾所說的「前科」: 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用語,我國刑事法規並沒有明確針對前科所定出的定義,但我了解您就是否有「前科」這件事十分在意,甚至將來您就業時可能有些公司會以此來作為聘僱員工的標準。 如果您是男生,將來又必須面臨服兵役的時候,以本人曾經擔任營政戰士的經驗,在身家調查表上確實會完整呈現您所有的「前科」,即便被判緩刑、緩起訴、甚至不起訴者也都會有紀錄。 對於前科有兩種解釋,一個是「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只要您有進出法院的紀錄,基本上就有所謂的「前案」,當然,這並不能代表您有所謂的前科,只能說您有「進出法院」的紀錄,這並不算是一般對前科定義的認知。 另一個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一般所謂的良民證,也就是一般人所謂的「前科紀錄」, 是受刑人有受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裁判才會紀錄, 因此若宣告易科罰金或緩刑期滿,該筆刑事紀錄便不予註記,即不會在良民證上顯示所謂的「前科紀錄」。 我相信您會發問,必然是不想在自己人生的白紙上留下汙點,我完全能理解也能體會深受刑法第235條所苦的您,現在您必須要面對的還有很多,雖然我不知道您在刑警那裏所做成的筆錄究竟記錄了些甚麼,但是按照正常流程,警局那裏會製作兩份紙本(一份留底,一份給檢察官供檢察官起訴用),當然電子檔也會歸檔,這樣數起來就有三分紀錄了,檢察官收到後會先立「他字案」歸檔,如果警察那邊的資料很齊全,有時候會直接立「偵字案」,此時偵查開始,所以您會被檢察官再次傳喚訊問,我希望您能表現出真心的悔意,即便沒有也要演給檢察官看,並且明確表示自己未滿十八歲,並希望能以不起訴處分做一個段落。 至少要懂得保護自己。 到這邊,其實還沒結束,因為檢察官一旦做成不起訴處分,法院就必須對您施以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這些處置措施好嗎?壞嗎? 對於我這樣一個曾經接觸過在感化教育處所遭受性侵害的被害者而言,我無法給您一個正確的答覆。 訓誡尤其羞辱人,因為法院行訓誡時,應由少年法院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曉諭以將來應遵守之事項,並得命立悔過書。行訓誡時,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到場。 不過,我覺得您沒有必要為了惡法(刑法第235條)而低頭,雖然我不知道您貼了甚麼,散布了什麼樣的猥褻圖片,但在媒體可以對於拓也哥如此大肆放送的當今,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的作法,只是證實了施政者的顢頇、網路警察拼業績、以及整個社會的醜惡面罷了。 加油,您的人生還很長。
其他解答:
回答001的內容大部份都非常正確,僅有一小部分稍有錯誤,謹說明如下,一併供參: 所謂前科,係指「前受科刑紀錄」,若少年依少事法為保護處分,自與刑事之刑罰迥然有別,而非屬所稱之前科。此外,依少事法之規定,少年無論係受刑罰或保護處分,自執行完畢滿三年後,即應予以塗銷。6103C7FB07D089A0
- Mar 27 Sun 2016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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